收到您关于网络安全保障服务项目(追加部分)的采购来函(京教函〔2025〕242号),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关于追加采购的合规性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经核,你委本次追加采购内容为重要时期网络安全7×24小时值为监测及保障服务,属于《北京市政务云服务统一目录》内网基础设施类安全服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目录内服务应执行《北京市政务云服务统一目录》有关要求。在我局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中,符合上述双十条件和追加条件的,可以采用无缝续约的方式进行,本次采购内容未超出原采购合同范围和原合同金额10%(依据修正后的2025年度预算追加),符合上述规定要求,可直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並报我局备案。
二、合同备案要求
请采购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自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內将补充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其他事项
请你委督促供应商严格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和质量实施追加部分工作确保服务质量不降低,密级及目标任务分合(分阶段、分类别)。
北京市财政局
2025年6月23日